勞動關系協調師教材之保密協議的相關規定
來源:德誠教育 發布時間:2014-11-07
勞動關系協調師教材之保密協議的相關規定
(一)保密義務的客體
1.商業秘密的特征包括:(1)經濟性;(2) 秘密性;(3)措施性;(4)合法性。
2.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與“商業秘密”相并列,二者共同構成了WTO制定的《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Trips)所規定的“未公開信息”。
(二)勞動合同可以約定的保密事項。
《勞動合同法》第23條規定:
1.保密義務人。一般情況下,用人單位只應當要求涉密崗位的勞動者承擔保密義務。

2.保密內容、范圍。主要是勞動者在特殊崗位可能知悉的秘密,包括設計、程序、產品配方、制作工藝、 制作方法、管理訣竅、客戶名單、貨源情報、產銷策略、招投標中的標底及標書內容等信息。
3.保密措施。在勞動關系存續期間,保密措施主要有(1)脫密措施。(2)兼職受競業限制。
4.違反保密義務的責任。如賠償損失、競業限制違約金等。約定和支付的違約金應與實際損失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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