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關系協調師教材之勞動合同的條款
來源:德誠教育 發布時間:2014-11-07
勞動關系協調師教材之勞動合同的條款
勞動合同的內容,即勞動合同的條款,是勞動合同當事人雙方權利、義務、責任的具體表現。根據《勞動合同法》第17條規定,勞動合同的條款可以分為法定必備條款、法定可備條款和協定條款三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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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定必備條款。根據《勞動合同法》第17條第一款包括以下8項內容:(1)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2)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號碼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3)勞動合同期限;(4)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5)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6)勞動報酬;(7)社會保險;(8)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9)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
2.法定可備條款?!秳趧雍贤ā返?7條第二款的規定可備條款包括:試用期約定、培訓約定、保密約定、補充保險和福利待遇約定等。
3.協定條款。協定條款指當事人在勞動合同的法定必備條款和可備條款之外,在不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的前提下,自行就勞動關系中雙方權利義務的某些內容所做的約定。比如關于勞動者可以兼職的約定、關于協議解除勞動合同的約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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