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協教材-確定制定草案的有關主體
來源:德誠教育 發布時間:2014-12-01
勞協教材-確定制定草案的有關主體
1.企業最高管理層:企業規章制度的制定主體是用人單位,只能而且應當由最高層、對全體勞動者具有管理權的機構來制定。
2.顧問:管理者依賴顧問的建議發布規章,但在規章的形成過程中,顧問與管理者都扮演重要的角色。
3.工會:如果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提出不同方案和意見,工會可以代表職工與企業平等協商確定。另外,在規章制度實施過程中,工會認為不適當的,有權向用人單位提出,通過協商予以修改完善。
(1)審議建議權,對廠長關于企業經營
管理的大局和關系企業前途命運的大事、方案的科學性、可行性提出意見和建議的權利。
(2)審查同意和否決權,審查同意或者否決企業的工資調整方案、獎金分配方案、勞動保護措施、獎懲辦法以及其他重要的規章制度。
(3)審議決定權,審議決定職工福利基金使用方案、職工住宅分配方案和其他有關職工生活福利的重大事項。
(4)評議監督權,對領導干部進行評議、監督,并提出獎懲和任免的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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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企業最高管理層:企業規章制度的制定主體是用人單位,只能而且應當由最高層、對全體勞動者具有管理權的機構來制定。
2.顧問:管理者依賴顧問的建議發布規章,但在規章的形成過程中,顧問與管理者都扮演重要的角色。
3.工會:如果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提出不同方案和意見,工會可以代表職工與企業平等協商確定。另外,在規章制度實施過程中,工會認為不適當的,有權向用人單位提出,通過協商予以修改完善。
4.職工代表大會以及全體職工:職工代表占職工總數的5%至10%。代表的比例構成是:工人代表占50%;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占50%;男女職工代表占一定比例。職工代表每三年或五年改選一次,與工會會員代表選舉同時進行,可以連選連任。職工代表大會每年召開一次,每次會議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職工代表出席。職代會作出決議,決定必須有應到會職工代表過半數同意才有效。

(1)審議建議權,對廠長關于企業經營
管理的大局和關系企業前途命運的大事、方案的科學性、可行性提出意見和建議的權利。
(2)審查同意和否決權,審查同意或者否決企業的工資調整方案、獎金分配方案、勞動保護措施、獎懲辦法以及其他重要的規章制度。
(3)審議決定權,審議決定職工福利基金使用方案、職工住宅分配方案和其他有關職工生活福利的重大事項。
(4)評議監督權,對領導干部進行評議、監督,并提出獎懲和任免的建議。
(5)民主選舉權,根據政府主管部門的決定選舉廠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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