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關系協調師-勞動規章制度的編寫規范和起草
(一)勞動規章制度的編寫規范
1.規章制度的內容要有依據性和針對性
2.符合格式,內容齊全
3.規章制度的語言要體現嚴肅性和嚴密性。(1)盡量使用“應當”、“必須”、“禁止”等帶有強制意味的詞語,避免“不可以”、“盡量”等口語化和建議性的詞語;(2)用詞要規范,規章制度的用語必須是正式的、規范的書面語言;(3)除了嚴肅和規范之外,規章制度的語言還必須是嚴密、無懈可擊的;(4)語言表述言簡意賅;(5)語句應前后照應,不自相矛盾。

規章制度的起草一般有兩種情況:一種是為訂立新規章的新法案起草,一種是修改舊規章的修正案的起草。起草人一般是管理者的人員,偶爾也有委托外界顧問或專家代為起草。
規章結構:要談制定規章的技術與要領,應先了解規章的結構。一個規章的構造可以從形式和內容兩方面進行說明。
1.就形式而言,規章是由許多條文構成的。條文可分為若干編、章、節、款、目。現在對規章的制定和修改一般采用下面的兩個原則:(1)修正規章并且擬定廢止原規章中的某些條文時,仍然保留廢棄條文在原文中的條次,并在下面標明“刪除”。(廢止或增加編、章、節、款、項、目時也相同)。(2)修正規章并且擬定增加某條文時,根據增加條文的內容、性質列在適當的條文之后,加上前條“之一”“之二”等條次(廢止或增加編、章、節、款、目時也相同)。

2.就內容而言,規章通常包含以下部分:(1)總則,是指再全部規章中有共同性的規定。最常見的如下:制定目的;適用范圍;定義規定;主辦單位。(2)主題,小的規章僅僅有幾個條文,多的甚至需要分幾個章節。(3)附則中最常見的事項有三個:爭議處理、施行程序:廢止規章。(4)規章的歷史沿革:起草者、主辦部門、相關部門、審議程序、公布程序、相關規章。
規章制度在制訂之初,無論是制訂新的規章或是對舊有規章進行修改,都需要交代以上各項,方便規章的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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