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關系協調師-勞動規章制度監督檢查辦法及違章處理
來源:德誠教育 發布時間:2014-12-08
勞動關系協調師-勞動規章制度監督檢查辦法及違章處理
(一)規章制度監督檢查辦法
規章制度中可能存在的各種問題:(1)不必要。(2)重復與沖突。其發生之情形如下:如兩規章規定之內容相同。如該兩規章內容并不相同,而條文相互沖突,無法推行。(3)人為的不執行。(4)審議上的疏忽。(5)文不對題。
2.手段正當性
(1)應符合平等原則,對于違反企業秩序行為相同者應進行相同之處理,對于同一種類, 同一程度之行為應采取相同的懲戒;
(2)應符合相當性原則,即對勞動者懲戒的程度應當與其所犯錯誤的程度相當,不能夠對于很微小的錯誤就施以非常嚴厲的處罰。
(3)要符合個人責任原則,懲戒應只針對于違反懲戒事由的員工個人,而不能牽連到與其有某種關系的其他員工。
3.程序正當性
(1)對勞動者進行懲戒必須以其行為時該懲戒事由已經有明文規定為限,包括在契約中、企業規章制度中、懲戒規則中,并且該規定已經通過勞動者可以知曉的方式進行了公示。
(2)是一事不再理原則,對勞動者的同一行為,用人單位不能施加兩次以上的懲戒處罰。
(3)雇主的懲戒的程序正義。對于違反懲戒事由的勞動者應按照正當的程序作出懲戒處罰,給予勞動者以辯駁的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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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規章制度監督檢查辦法
規章制度中可能存在的各種問題:(1)不必要。(2)重復與沖突。其發生之情形如下:如兩規章規定之內容相同。如該兩規章內容并不相同,而條文相互沖突,無法推行。(3)人為的不執行。(4)審議上的疏忽。(5)文不對題。
(二)違章處理的原則和程序。對于正當性的判斷,可以區分為目的、手段及程序三項。

2.手段正當性
(1)應符合平等原則,對于違反企業秩序行為相同者應進行相同之處理,對于同一種類, 同一程度之行為應采取相同的懲戒;
(2)應符合相當性原則,即對勞動者懲戒的程度應當與其所犯錯誤的程度相當,不能夠對于很微小的錯誤就施以非常嚴厲的處罰。
(3)要符合個人責任原則,懲戒應只針對于違反懲戒事由的員工個人,而不能牽連到與其有某種關系的其他員工。
3.程序正當性
(1)對勞動者進行懲戒必須以其行為時該懲戒事由已經有明文規定為限,包括在契約中、企業規章制度中、懲戒規則中,并且該規定已經通過勞動者可以知曉的方式進行了公示。
(2)是一事不再理原則,對勞動者的同一行為,用人單位不能施加兩次以上的懲戒處罰。
(3)雇主的懲戒的程序正義。對于違反懲戒事由的勞動者應按照正當的程序作出懲戒處罰,給予勞動者以辯駁的機會。
4.企業規章制度規范的是勞動過程中的行為,其側重點在于保障勞動過程的實現,完成勞動目的。而關 于狹義勞動條件的規定,應當盡量通過集體談判的方式規定于集體合同當中,或者在勞動合同中規定,避免在企業規章制度中過多涉及。

(三)勞動規章制度告知和公示
《勞動合同法》第四條明確規定難過了企業規章制度必須經過公示,告知勞動者才能生效。主張在確實充分溝通的前提下采用當面簽收或者其他法律認可的送達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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