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關系協調師-職工董事和職工監事制度及其條件
來源:德誠教育 發布時間:2015-01-12
勞動關系協調師-職工董事和職工監事制度及其條件
職工董事、職工監事制度,是依照法律規定,通過職工代表大會(或職工大會及其他形式,下同)民主選舉一定數量的職工代表,進入董事會、監事會,代表職工行使參與企業決策權利、發揮監督作用的制度。職工董事監事的推選程序。企業實行職工董事和職工監事制度,須在“公司章程”中加以確定,這是企業開展這項活動的直接依據。

(1)有高度的責任心,有較高的政治素質和政策水平;
(2)了解、熟悉企業生產經營管理和業務技術等有關情況,有較強的參與決策、實施監督的能力;
(3)密切聯系群眾,能夠代表和維護職工的合法權益,為職工群眾信賴和擁護,敢于并善于表達職工意愿;
(4)堅持原則,廉潔自律,為人正派,辦事公道,講究誠信。這里所說的誠信,主要是指要講究職業道德,信守對職工群眾的承諾。

(1)公司黨委(黨組)書記和未兼任工會主席的黨委副書記、紀委書記(紀檢組組長);
(2)公司總經理、副總經理、總會計師。這樣的規定主要是要使職工董事和職工監事要具有真正的意義上的代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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