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關系協調師教材-集體合同爭議協商不成的后果
來源:德誠教育 發布時間:2015-02-03
勞動關系協調師教材-集體合同爭議協商不成的后果
(1)因簽訂集體合同而發生的勞動爭議由勞動行政部門會同同級工會代表、企業方面代表以及其他方面的代表共同進行。勞動行政部門采用協調的方法解決集體勞動爭議,并應在決定受理之日起30日內結束。爭議復雜或遇到影響處理的其他客觀原因需要延期時,延期最長不得超過15日。協調處理集體協商爭議應當按照以下程序進行:
①受理協調處理申請;
②調查了解爭議的情況;
③研究制定協調處理爭議的方案;
④對爭議進行協調處理;
⑤制作《協調處理協議書》。
(2)《協調處理協議書》應當載明協調處理申請、爭議的事實和協調結果,雙方當事人就某些協商事項不能達成一致的,應將繼續協商的有關事項予以載明。《協調處理協議書》由集體協商爭議協調處理人員和爭議雙方首席代表簽字蓋章后生效。爭議雙方均應遵守生效后的《協調處理協議書》。
2.因履行集體合同發生的爭議,當事人協商解決不成的,可以依法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更多關于勞動關系協調師的知識內容請咨詢德誠教育(www.lvdonggx.com)——專注于公共營養師考試、人力資源管理師培訓、心理咨詢師資格、勞動關系協調師培訓等職業教育培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