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協教材-因集體協商發生的爭議的處理程序
來源:德誠教育 發布時間:2015-02-04
勞動關系協調師教材-因集體協商發生的爭議的處理程序
1.因簽訂集體合同發生爭議時,可以采取由當事人協商解決或由勞動行政部門協調解決兩種方式。因此,發生因簽訂集體合同的爭議時,首先應當由當事人協商解決。當事人協商解決不成時,應當在規定的時間內報告當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
2.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組織同級工會和企業組織等第三方面的人員,共同協商處理集體協商爭議。工會和企業行政雙方當事人各選派代表3~10名,并指定1名首席代表參加。
3.我國規定的因簽訂集體合同發生的爭議,實際上就是國際上通常所說的利益爭議,是指在簽訂或變更 集體協議過程中當事人雙方就如何確定合同條款所發生的爭議,其標的是在合同中如何設定尚未確定的勞動者利益。它往往表現為集體談判出現僵局或破裂,罷工、閉廠是其最激烈的形式,將這類爭議的處理程序規定為“行政調解”,基本符合利益爭議的通行處理方法,但有兩個重要問題沒有解決:
(2)《協調處理協議書》達成后,如果一方拒絕執行,法律尚未做出規定。在現有法律框架下,《協調處理協議書》尚不具備可執行性。這兩個問題不解決,談判協商過程中的爭議也就無法解決,集體協議制度發展就會受到很大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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