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關系協調師-因履行集體合同發生的爭議的處理程序
來源:德誠教育 發布時間:2015-02-05
勞動關系協調師-因履行集體合同發生的爭議的處理程序
因履行集體合同發生的爭議處理程序,應通過協商、調解、仲裁等方式予以處理。少數經過調解、仲裁仍不能解決和當事人直接提起訴訟的案件,可由人民法院判決。如果由對方起訴的,企業要依法應訴。
1.協商。協商解決集體合同糾紛,簡便易行,能夠及時解決糾紛,且有利于雙方團結,防止矛盾擴大,企業進行集體勞動合同管理應盡量采取此種形式。
2.調解。調解解決集體合同爭議是指在企業主管部門或上一級工會參與下。集體合同經調解達成協議后應制定調解書,當事人雙方和主持調解部門都應在調解書上簽字蓋章。
3.仲裁。企業集體合同爭議協商和調解解決不成的,企業可以向當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通過仲裁,對不遵守集體合同的有過錯一方采取強制措施,追究違約責任,以保護合同的全面履行。
4.訴訟。企業對勞動仲裁結果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決議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起訴,請求對企業集體合同爭議予以審判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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