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關系協調師教材-勞動爭議仲裁程序
來源:德誠教育 發布時間:2015-02-06
勞動關系協調師教材-勞動爭議仲裁程序
勞動爭議仲裁程序,是指勞動爭議仲裁法律所規定的,勞動爭議仲裁機關及勞動爭議仲裁參加人、參與認為解決勞動爭議案件而進行的活動次序、方式和步驟。勞動爭議仲裁程序主要包括:申訴和受理、仲裁準備、案件審理、裁決執行四個階段。
關于集體勞動爭議仲裁的特別規定。對于職工10人以上的集體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可以組成由3名以上單數仲裁員組成的特別仲裁庭。處理集體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應當自收到爭議申訴書之日起3日內作出受理或者不受理的決定,用通知書或布告形式通知當事人,決定不受理的,應當說明理由。在處理勞動爭議案件時,勞動爭議特別仲裁庭應按照就地、就近的原則進行。特別仲裁庭處理集體勞動爭議時仍然應當先行調解,或者促成職工代表與企業代表召開協商會議,在查明事實的基礎上促使當事人自愿達成協議。在調解達成協議時,由仲裁庭制作調解協議書。調解協議書可直接送達雙方當事人,也可以以布告的形式公布。調解協議自送達或布告公布之日起即發生法律效力。如調解或協商未達成協議,仲裁庭應及時仲裁。仲裁庭在作出裁決后,應制作裁決書,裁決書可直接送達當事人,也可以布告的形式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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