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關系協調師-勞動爭議仲裁的回避制度與撤訴
來源:德誠教育 發布時間:2015-02-07
勞動關系協調師-勞動爭議仲裁的回避制度與撤訴
仲裁員有下列情形之一,應當回避,當事人也有權以口頭或者書面方式提出回避申請:
(1)是本案當事人或者當事人、代理人的近親屬的;
(2)與本案有利害關系的;
(3)與本案當事人、代理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公正裁決的;
(4)私自會見當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當事人、代理人的請客送禮的。仲裁委員或仲裁委員會主任對回避申請應在7日內作出決定,并以口頭或者書面方式通知當事人。對于仲裁委員會主任的回避,由仲裁委員會決定;仲裁委員會其他成員、仲裁員回避由仲裁委員會主任決定。
(1)申訴人申請撤訴。是否準許的決定須在申訴人申請之日起7日內做出。
(2)視為撤訴。根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的規定,申請人收到書面通知,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經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視為撤回仲裁申請。被申請人收到書面通知,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經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裁決。
(3)撤訴后再申請的處理。申請仲裁時效期間從撤訴之日起重新開始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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