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關系協調師教材-勞動爭議仲裁制度之一裁終局
來源:德誠教育 發布時間:2015-02-09
勞動關系協調師教材-勞動爭議仲裁制度之一裁終局
一裁終局,指的是對于一些特殊案件,實行仲裁一裁終局制,仲裁裁決為終局裁決,裁決書自作出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
1.《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條規定:追索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不超過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十二個月金額的爭議,以及因執行國家的勞動標準在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等方面發生的爭議,仲裁裁決為終局裁決,裁決書自作出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這一規定充分發揮了仲裁簡便、快捷、靈活的特性。
2.但是四十七條的一裁終局為有條件的一裁終局。該法四十八條又規定:“勞動者對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四十九條規定:“用人單位,有證據證明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仲裁裁決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撤銷裁決:
(1)適用法律、法規確有錯誤的;(2)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無管轄權的;
(3)違反法定程序的;
(4)裁決所根據的證據是偽造的;
(5)對方當事人隱瞞了足以影響公正裁決的證據的;
(6)仲裁員在仲裁該案時有索賄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決行為的。”
“人民法院經組成合議庭審查核實裁決有前款規定情形之一的,應當裁定撤銷。仲裁裁決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銷的,當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就該勞動爭議事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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