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關系協調師-勞動爭議仲裁制度之部分裁決制度
來源:德誠教育 發布時間:2015-02-10
勞動關系協調師-勞動爭議仲裁制度之部分裁決制度
由于勞動爭議程序較多,時間較長,為加強對勞動者權益的保護,我國對勞動爭議處理規定了部分裁決程序。《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規定: 仲裁庭裁決勞動爭議案件時,其中一部分事實已經清楚,可以就該部分先行裁決。
①用人單位無故拖欠、扣發或停發工資超過3個月。
②因工負傷醫療費。
③職工患病醫療費。
2.部分裁決的效力。部分裁決一經作出,立即生效并開始執行。用人單位如不執行,勞動者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3.對部分裁決的異議。用人單位不得單獨就部分裁決提起訴訟,但可以向原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復議一次,復議期間不停止部分裁決的執行。復議申請應當自部分裁決送達之日起15日內提出,;在15日內,如當事人尚未就部分裁決申請復議,而裁決結果已作出并送達,則當事人也不得再就部分裁決申請復議,如當事人不服裁決結果,可按有關規定向人民法院起訴。
4.復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應在接到復議申請之日起7日內作出決定,部分裁決正確的,通知駁回當事人的申請;部分裁決不當的,撤銷該裁決;已執行的,勞動者一方應返回用人單位先行支付的工資、醫療費;拒不返還的,依照《民事訴訟法》第214條及其相關條款,責令取得財產的一方返還,拒不返還的,由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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