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關系協調師教材-勞動爭議仲裁制度之錯誤裁決、先于執行與仲裁費用
來源:德誠教育 發布時間:2015-02-11
勞動關系協調師教材-勞動爭議仲裁制度之錯誤裁決、先于執行與仲裁費用
(1)仲裁委員會作出的裁決已發生法律效力,如果裁決沒有發生法律效力,當事人認為裁決有錯誤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人民法院對其爭議進行處理。
(2)該裁決為錯誤裁決,裁決是否錯誤,不是由當事人自己判斷,而是由仲裁委員會主任確定并提交仲裁委員會決定是否重新處理。決定重新處理的爭議,由仲裁委員會決定終止原裁決的執行,仲裁決定書由仲裁委員會主任署名,加蓋仲裁委員會印章。仲裁委員會在決定原仲裁裁決書無效后,應從宣布自無效之日起7日內另行組成仲裁庭。
(1)當事人之間權利義務關系明確;
(2)不先予執行將嚴重影響申請人的生活。勞動者申請先予執行的,可以不提供擔保。
3.仲裁費用。《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五十三條規定:勞動爭議仲裁不收費。
更多關于勞動關系協調師的知識內容請咨詢德誠教育(www.lvdonggx.com)——專注于公共營養師考試、人力資源管理師培訓、心理咨詢師資格、勞動關系協調師培訓等職業教育培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