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關系協調師教材-勞動爭議訴訟的有關制度之合議制度
來源:德誠教育 發布時間:2015-02-27
勞動關系協調師教材-勞動爭議訴訟的有關制度之合議制度
1.合議制當時只有3名以上審判人員組成審判組織對案件進行審理并作出裁判的制度。合議制度是相對于由1名審判員獨立審理案件的獨任制而言的。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人民法院審判勞動爭議案件時,應以合議制為原則,以獨任制為例外。合議制是我國審判勞動爭議案件的基本組織形式。
2.人民法院審理第一審勞動爭議的案件,由審判員,陪審員共同組成合議庭或者由審判員組成合議庭。人民法院審理第二審勞動爭議案件,由審判員組成合議庭。發回重審的勞動爭議案件,原審人民法院應當按照第一審程序另行組成合議庭。人民法院審理在審的勞動爭議案件,原來是第一審的,按照第一審程序另行組成合議庭;原來是第二審或者是上級人民法院提審的,按照第二審程序另行組成合議庭。
3.上述所有形式的合議庭,其組成人數都必須是單數。合議庭由審判長主持,審判長由院長或者庭長指定一名審判員擔任;院長或庭長參加審判的,由院長或庭長擔任審判長。合議庭是集體審判組織,其活動實行民主集中制,合議庭成員地位平等,享有同等的權利。陪審員在執行職務時,與審判員有同等的權利和義務。合議庭評議案件時,實行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并應制作筆錄,由合議庭成員簽名。評議中的少數意見,必須如實記入筆錄。
更多關于勞動關系協調師的知識內容請咨詢德誠教育(www.lvdonggx.com)——專注于公共營養師考試、人力資源管理師培訓、心理咨詢師資格、勞動關系協調師培訓等職業教育培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