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關系協調師-勞動爭議訴訟的有關制度之回避制度
來源:德誠教育 發布時間:2015-02-28
勞動關系協調師-勞動爭議訴訟的有關制度之回避制度
(1)是本案的當事人或者當事人、訴訟代理人的近親屬,所謂近親屬,一般是指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等。
(2)與本案有利害關系。所謂利害關系,是指案件的處理結果會直接或間接涉及到需回避人員本人自身的利益。
(3)與本案當事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案件公正審理的。所謂其他關系,是指上述兩種關系之外的其他親密或恩怨關系,如師生、朋友、同事、鄰居關系或雙方之間村有較大的矛盾關系等。
2.應當回避的人員,首先適用于審判人員,既包括審判員也包括參加案件審理的陪審員。其次還適用于書記員、鑒定人、勘驗人。
3.回避的方式有兩種:一種是自行回避,即案件的審判人員和其他有關人員,認為自己有法定回避事由的,主動提出回避;另一種是申請回避,即當事人認為案件的審判人員和其他有關人員具有法定回避事由的,有權用口頭或者書面方式申請他們回避。當事人申請回避的,應當說明回避事由。當事人可以在案件開始審理時申請回避,回避事由在案件開始審理后知道的,也可以在法庭辯論終結前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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