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關系協調師教材-訴訟法律文書寫作之勞動爭議上訴狀
來源:德誠教育 發布時間:2015-03-02
勞動關系協調師教材-訴訟法律文書寫作之勞動爭議上訴狀
一是上訴狀必須是企業及其法定代理人提起,別人無權提起。
二是上訴狀必須是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的第一審裁判不服所提起的。
三是上訴狀必須依照法定程序和期限,向原審人民法院或第二審人民法院提交。
四是上訴狀的內容應包括四個部分:
第一,首部。包括標題和當事人一欄及案由。當事人一欄按上訴人、被上訴人這個順序列寫基本情況。企業作為上訴人應寫明企業的全稱及其所在地,在企業名稱和所在地的后面另起一行寫企業的法定代表人的姓名和職務。如果法定代表人不能親自進行訴訟,而委托企業有關人員或律師進行訴訟的,要在列完法定代表人之后,另起一行列出委托代理人姓名和職務等。上訴人的情況寫完后,接著寫被上訴人姓名及其自然情況。案由部分包括案由,原審人民法院名稱,處理時間,文書的名稱,字號,做上訴的表示等內容。
第二,上訴請求。應十分簡要地綜合敘述一下案情全貌,使看訴狀的人了解本案基本情況,接著全文寫明原審裁判結論的內容。表明對原審裁判主體是全部不服還是部分不服。說明具體的請求目的,,是要求撤銷原審裁判、全部改變原審的處理決定,還是要求對原審裁判作部分變更。
(1)對原審認定事實錯誤進行論證。著重提出原審裁判所認定的事實是全部錯誤,還是部分錯誤,說明客觀事實真相。上訴狀中提出的與原審認定事實相對抗的客觀真相,必須舉出確鑿充分的證據來加以證實。
(2)對原審確定性質不當進行論證。需要具體指出其定性不當之處。
(3)對原判適用實體法不當進行論證。舉出有關法律條款,加以具體地分析論證。
(4)對原審適用程序法不當,因而影響正確審判事實進行論證。這里指原審在審理案件中,違反了程序法的規定,因此造成案件處理不當的,可以據實予以提出,以作為要求改變原審裁判的理由。如果原審在案件審理中,雖有違反程序法規定之處,但處理并無不當,則不應作為唯一的上訴理由。
第四,尾部及附項。尾部包括致送機關和上訴人的企業名稱及蓋章,并注明年月日;附項包括上訴狀副本份數,證物名稱及件數,書證名稱及件數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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