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關系協調師教材-勞動爭議訴訟的有關制度之缺席判決、延期審理與訴訟終止
來源:德誠教育 發布時間:2015-03-05
勞動關系協調師教材-勞動爭議訴訟的有關制度之缺席判決、延期審理與訴訟終止
缺席判決是指人民法院在開庭審理時,在部分當事人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情況下依法審理后所作出的判決。根據《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由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缺席判決:必須到庭的被告無不到庭的或中途退庭的;被告反訴,原告不到庭或中途退庭的;原告申請撤訴為被準許的;無民事行為能力的被告的法定代理人不到庭的;第三人不到庭的。缺席判決的效力于對席判決的效力相同。
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延期開庭審理:必須到庭的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有正當理由沒有到庭的;當事人臨時提出回避申請的;需要通知新的證人到庭,調取新的證據,重新鑒定、勘驗,或者需要補充調查的;其他應當延期的情形。
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訴訟:一方當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繼承人表明是否參加訴訟的;一方當事人喪失訴訟行為能力,尚未確定法定代理人的;作為一方當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尚未確定權利義務承受人的;一方當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參加訴訟的;本案必須以另一案的審理結果為依據,而另一案尚未審結的;他應當中止訴訟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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