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關系協調師教材-勞動爭議訴訟的有關制度之訴訟終結、執行中止、執行和解與執行終結
來源:德誠教育 發布時間:2015-03-06
勞動關系協調師教材-勞動爭議訴訟的有關制度之訴訟終結、執行中止、執行和解與執行終結
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終結訴訟:原告死亡,沒有繼承人,或者繼承人放棄訴訟權利的;被告死亡,沒有遺產,也沒有應當承擔義務的人的;離婚案件一方當事人死亡的;追索贍養費、扶養費、撫育費以及解除收養關系案件的一方當事人死亡的。
依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中止執行:
(1)申請人表示可以延期執行的;
(2)案外人對執行標的提出確有理由的異議;
(3)作為一方當事人的勞動者死亡,需要等待繼承人繼承權利或承擔義務;
(4)作為一方當事人的用人單位終止,尚未確定權利義務承受人;
(5)按照審判監督程序決定在審;
(6)人民法院認為應當中止執行的其他情況。主要包括:人民法院已受理的以被執行人為債務人的破產申請的;被執行人確無財產可供執行的;執行的標的物是其他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正在審理的案件爭議標的物,需要等到案件審理完畢確定權屬的;勞動爭議仲裁裁決的被申請執行人依據《民事訴訟法》第217條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出不予執行請求并提供適當擔保的。
執行和解的本質特征是當事人自行和解,是當事人對自己勞動權利和訴訟權利的處分。只要和解協議是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內容不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人民法院應當準許。一方當事人不按和解協議履行時,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對方當事人的申請,恢復對原生效法律文書的執行。
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終結執行:
(1)申請人撤銷申請;
(2)據以執行的法律文書被撤銷;
(3)作為被執行人的勞動者死亡,無遺產可供繼承,又無義務承擔人;
(4)人民法院認為應當終結執行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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