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關系協調師-健全勞動關系協調機制
勞動關系協調師-健全勞動關系協調機制
近日,中共中央、國務院發布《關于構建和諧勞動關系的意見》(2015年3月21日),要求做好依法保障職工基本權益;建立健全勞動關系協調機制;加強企業民主管理制度建設;建立健全勞動關系矛盾調處機制等。
貫徹落實好勞動合同法等法律法規,加強對企業實行勞動合同制度的監督、指導和服務,在用工季節性強、職工流動性大的行業推廣簡易勞動合同示范文本,依法規范勞動合同訂立、履行、變更、解除、終止等行為,切實提高勞動合同簽訂率和履行質量。依法加強對勞務派遣的監管,規范非全日制、勞務承攬、勞務外包用工和企業裁員行為。指導企業建立健全勞動規章制度,提升勞動用工管理水平。全面推進勞動用工信息申報備案制度建設,加強對企業勞動用工的動態管理。
以非公有制企業為重點對象,依法推進工資集體協商,不斷擴大覆蓋面、增強實效性,形成反映人力資源市場供求關系和企業經濟效益的工資決定機制和正常增長機制。完善工資指導線制度,加快建立統一規范的企業薪酬調查和信息發布制度,為開展工資集體協商提供參考。推動企業與職工就工作條件、勞動定額、女職工特殊保護等開展集體協商,訂立集體合同。加強集體協商代表能力建設,提高協商水平。加強對集體協商過程的指導,督促企業和職工認真履行集體合同。
完善協調勞動關系三方機制組織體系,建立健全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會同工會和企業聯合會、工商聯合會等企業代表組織組成的三方機制,根據實際需要推動工業園區、鄉鎮(街道)和產業系統建立三方機制。加強和創新三方機制組織建設,建立健全協調勞動關系三方委員會,由同級政府領導擔任委員會主任。完善三方機制職能,健全工作制度,充分發揮政府、工會和企業代表組織共同研究解決有關勞動關系重大問題的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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