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資源管理師--集體合同概述之集體合同的內容
來源:德誠教育 發布時間:2015-05-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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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勞動法》在勞動合同一章對集體合同的內容作了不完全的列舉性規定,勞動保障部2004年頒布的《集體合同規定》(勞動保障部令第22號)則將集體合同可以具備的事項列舉規定了15項。由于企業的情況、管理水平千差萬別,以及我國勞動法對集體合同的內容沒有具體要求,所以,勞動行政管理部門沒有推薦集體合同的標準文本。通常情況下,集體合同一般包括以下內容:
2.一般性規定。規定勞動合同和集體合同履行的有關規則。包括集體合同的有效期限,集體合同條款的解釋、變更、解除和終止等。
4.其他規定。此項條款通常作為勞動條件標準部的補充條款,規定在集體合同的有效期間應當達到的具體目標和實現目標的主要措施。此類規定一般不能作為勞動合同的內容,只是作為簽約方的義務而存在。在集體合同的有效期內,隨著設定目標的實現而終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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