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資源管理師--限制延長工作時間的措施
來源:德誠教育 發布時間:2015-05-20
人力資源管理師--限制延長工作時間的措施
1.條件限制。用人單位由于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可以延長工作時間。
2.時間限制。用人單位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1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的,在保證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每日不得超過3小時,但每月不得超過36小時。
3.延長工作時間,用人單位應當以高于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的工資標準支付延長工作時間的勞動報酬,其標準是:在法定標準工作時間以外延長工作時間的,按照不低于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者本人小時工資標準的150%支付勞動報酬;勞動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勞動者補休的,按照不低于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者本人或小時工資標準的200%支付勞動報酬;勞動者在法定節假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者本人小時工資標準的300%支付勞動報酬。
4.人員限制。懷孕7個月以上和哺乳未滿一周歲嬰兒的女職工,不得安排其延長工作時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