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訊|新條例10月1日執行,關系所有醫護!
10月1日起,一項新條例即將施行。
新條例到底說了哪些呢?我們醫護人員應該注意什么呢?
第一,必須搞清楚“告知對象”
條例:第十三條 醫務人員在診療活動中應當向患者說明病情和醫療措施。…………
緊急情況下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親屬意見的,經醫療機構負責人或者授權的負責人批準,可以立即實施相應的醫療措施。
這條其實在《侵權責任法》第56條(因搶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緊急情況,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親屬意見的,經醫療機構負責人或者授權的負責人批準,可以立即實施相應的醫療措施)中作了規定,但現實中仍有較多錯誤的案例。
如在2015年,媒體曾廣泛報道上海某醫院三名醫生在找不到家屬的情況下,毅然代替危重病人家屬簽字,使得手術得以施行,病人最終轉危為安。三名醫生確實做到了以患者為中心,但做法欠妥。無論是是按照《侵權責任法》第56條,還是《條例》第13條,遇到此種情形時,醫生應當首先聯系醫務部門,非工作時間則聯系醫療總值班,獲其批準后實施相應的醫療措施。
第二,盡快寫好病歷!
前面我們已經提到患者可以復制“國務院衛生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屬于病歷的全部資料”,作為醫生特別是廣大的住院醫們,必須改掉過去不及時完成病歷、不及時打印病歷的壞習慣,當天的手術不論結束的多晚,還是盡快高質量地完成病歷為佳,否則將成為巨大隱患。
第三,高風險診療活動,要提前預備應對方案!
條例:第十四條 開展手術、特殊檢查、特殊治療等具有較高醫療風險的診療活動,醫療機構應當提前預備應對方案,主動防范突發風險。
《侵權責任法》第55條提到“需要實施手術、特殊檢查、特殊治療的,醫務人員應當及時向患者說明醫療風險、替代醫療方案等情況”。此處應弄清“替代醫療方案”與突發風險應對方案的區別,后者的范圍包含并大于前者,包含搶救措施、會診、轉診等應對方案。
第四,這11種行為違法!
《條例》第四章專門明確了醫療糾紛中出現各類情形后對醫務人員的處分,總結如下。
來源:醫學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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