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人力資源管理師知識點(單位的義務和權利)
來源:德誠教育 發布時間:2014-11-07
單位的權利和義務
(1)依法約定試用期和服務期權利。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兩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試用期不得低于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80%,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2)依法約定競業限制的權利。在勞動關系結束后,要求特定的勞動者在法定時間內繼續保守原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及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在競業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競業限制的人員限于用人單位的高級管理人員、高級技術人員和其它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從事同類業務的競業限制期限,不得超過兩年。
(3)依法解除勞動合同的權利。①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②勞動者有嚴重違法、違紀、違規行為的可以解除③用人單位可以依法進行經濟性裁員④勞動者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又不能從事用人單位另行安排工作的⑤不能勝任工作,經培訓或調崗后不能用途人,用人單位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4)尊重勞動者知情權義務。如實告知工作內容、工作條件、工作地點、職業危害、安全生產狀況、勞動報酬,以及勞動者要求了解的情況。
(5)不得扣押勞動者的證件和收取財物。
(6)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后,對勞動者的義務。用人單位應出具終止合同證明,并在15日內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轉移手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