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關系協調師教材之經濟性裁員條件的確認
勞動關系協調師教材之經濟性裁員條件的確認
1.要符合裁員的實體性條件。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企業在實施經濟性裁員時至少要滿足下述情形之一:(1)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2)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3)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后,仍需裁減人員。(4)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實踐中還有一些客觀經濟情況發生變化需要經濟性裁員的情形,如為了防治污染進行搬遷,也會對勞動力需求發生變化,這種情況下,企業也可以進行經濟性裁員。

2.要符合裁員的程序性條件。(1)一次性裁減的人員數量或比例達到法定標準。經濟性裁員必須達到裁減 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占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標準。(2)履行公示義務。企業必須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并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3)上報行政部門。(4)依法辦理手續。
3.要依法確定經濟性裁員對象。包括兩個方面的工作:
一是要確定不可以裁減的人員。根據《勞動合同法》第42條的規定,勞動者屬于下列人員之一的,企業在經濟性裁員時不得將其裁掉:(1)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2)患職業病或者因公負傷并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3)患病或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4)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5)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15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5年;(6)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二是要確定依法應當優先留用的人員。《勞動合同法》第41條第2款規定了三類應當優先留用的勞動者,即企業裁員時應優先留用與本單位訂立較長期限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勞動者以及家庭無其他就業人員,有需要扶養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勞動者。
4.被裁減人員優先招用。根據《勞動合同法》第41條第3款的規定,用人單位在六個月內需要新招人員的,首先應當履行對被裁減人員的通知義務,并且在同等條件下優先錄用被裁減的人員。優先招用被裁減人員對被裁減人員是一種保護,但對其他未就業者又是一種限制。還應當注意的是,六個月內新招人員的,企業還應當向當地勞動行政部門報告錄用人員的數量、時間、條件以及優先錄用被裁減人員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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