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關系協調師教材-醫療期滿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確認
勞動關系協調師教材-醫療期滿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確認
醫療期滿企業單方解除與員工的勞動合同需具備以下條件:
(一)提前三十日以通知員工本人或額外支付員工一個月工資。值得注意的是,作為代通知金的工資應是指解除勞動合同前一個月的全月工資,包含補貼、補助等列入工資總額的部分,而不是有些企業所認為的基本工資;
(二)通知員工解除勞動合同意向的形式為書面。
(三)醫療期滿解除勞動合同時員工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企業另行安排的工作。只有員工對前后兩份工作均無法從事時,企業才可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管理實踐中,企業判斷員工的工作能力及調整員工的工作崗位應注意以下兩方面:首先,員工能否從事相關工作要經過勞動能力鑒定。

(四)向員工依法支付經濟補償。與通常企業單方解除勞動合同不同,企業因員工醫療期滿行使勞動合同解 除權涉及兩類經濟補償:一是勞動法、勞動合同法規定的經濟補償金,具體計算方式可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第九十七條的規定進行;二是醫療補助費。原勞動部《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辦法》第六條規定: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按其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于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同時還應發給不低于六個月工資的醫療補助費。患重病和絕癥的還應增加醫療補助費,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醫療補助費的百分之五十,患絕癥的增加部分不低于醫療補助費的百分之百。

(五)與醫療期滿解除勞動合同相似的問題是,員工勞動合同在醫療期內到期的如何處理。就此問題,企業應遵循以下規則:員工勞動合同到期時,若員工處于醫療期內且仍患病休息的,原勞動合同期限應予以續延至醫療期滿或員工病愈。另一種情形是,如員工一直患病休息,在醫療期滿后仍然請假的,企業則可與員工終止勞動合同。但此種情況下,企業僅需依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向員工支付自2008年1月1日起的經濟補償金即可,無須支付醫療補助費等其它相關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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