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關系協調師教材-試用期考核的時機
來源:德誠教育 發布時間:2014-11-07
勞動關系協調師教材-試用期考核的時機
對于試用期考核來說,最為注重的是考核的時效性。在考核時間上,一般可將試用期分為兩個階段:
(1)第一階段可稱之為“觀察期”,占試用期期間總長的70%-80%。在觀察期內,用人單位應依照錄用條件對員工的各方面素質進行考量,在觀察期期滿時形成考評報告,對被考核員工的表現作出評價,并與員工進行績效面談。面談過程中,用人單位應如實告知員工前一階段對其考核的結論。若被考核員工出現了不符合錄用條件的情況,談話人應當允許員工申辯,并與員工討論整改措施。其后,用人單位與員工雙方應共同就該談話記錄進行簽字確認。

(2)試用期第二階段為“整改期”。通過“觀察期”結束時與員工的績效面談,員工對自身哪些地方尚未達到錄用條件已有了明確認識。在整改期中,企業則應就員工的整改情況進行考察。整改期可占試用期期間總長的20%-30%,整改期結束前,企業應就員工的試用期表現,特別是整改情況作出綜合評判,若經過整改已經符合錄用條件,則正常辦理轉正手續;反之,則可解除與員工的勞動合同。
注:試用期不符合錄用條件的解除決定應在試用期內告知勞動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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