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關系協調師教材-集體協商集體合同制的法律特征(續)
來源:德誠教育 發布時間:2014-11-07
勞動關系協調師教材-集體協商集體合同制的法律特征(續)
1.集體協商簽訂集體合同的程序是特定的。首先必須產生協商代表,然后進行集體協商并達成一致,協商一致的集體合同草案必須經職工代表大會審議通過,才能正式簽訂集體合同。也就是說集體合同簽訂的程序不是勞動關系雙方自行約定的,而是有嚴格法律規定的。
2.集體協商的目的是特定的。一般來說,集體協商的目的是簽訂集體合同,集體協商談判是簽訂集體合同的必經程序;而集體合同的訂立必須經過集體協商過程,在平等協商一致的基礎上才能簽訂集體合同。

3.集體合同的形式是特定的。我國《集體合同規定》中規定,“集體合同是集體協商雙方代表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就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等事項在平等協商一致基礎上簽訂的書面協議。”
4.集體合同的效力是特定的。依法簽訂的集體合同具有法律效力,這種法律效力體現在兩個方面:一是集體合同對簽約雙方的成員都具有約束力,我國《勞動法》規定,“依法簽訂的集體合同對企業和企業全體職工具有約束力”;二是對勞動合同的約束力,“職工個人與企業訂立的勞動合同中勞動條件和勞動報酬等標準不得低于集體合同的規定。”也就是說,集體合同為個人勞動合同提供了基本標準、基本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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