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關系協調師教材:競業限制協議等專項協議文本的起草
來源:德誠教育 發布時間:2014-11-07
勞動關系協調師教材:競業限制協議等專項協議文本的起草
《勞動合同法》第23、24條所規定的競業限制,是指在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后,負有競業限制義務的勞動者不得到與本單位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有競爭關系的其他用人單位,或者自己開業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由于競業限制涉及到用人單位秘密權與勞動者自由擇業權的沖突,是一把“雙刃劍”,故《勞動合同法》對競業限制給予了一定限制。起草競業限制協議必須以不違背有關競業限制事項的法律限制性規定為前提。

依據《勞動合同法》第24條的規定,競業限制的范圍、地域、期限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但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且勞動者必須在法定的負有競業限制業務的勞動者范圍之內。
根據《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16條規定,培訓費用,包括用人單位為了對勞動者進行專業技術培訓而支付的有憑證的培訓費用、培訓期間的差旅費用以及因培訓產生的用于該勞動者的其他直接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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