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關系協調師教材-集體協商集體合同制的法律特征
來源:德誠教育 發布時間:2014-11-07
勞動關系協調師教材-集體協商集體合同制的法律特征
(一)集體合同制度在勞動關系調整機制中的地位和作用:
1.集體談判制度在一定程度上矯正勞資關系失衡的局面。
2.集體合同制度體現著勞資自治的原則,成為市場經濟條件下調整勞動關系的有效機制。
3.集體合同制度有助于勞資矛盾的處理和勞資關系的緩和。
4.集體談判集體合同制度可以使勞動關系雙方獲益。

(二)集體協商集體合同制度的法律特征
1.集體協商集體合同的主體是特定的。主體實際上就是勞動關系中的兩個主體——勞方和資方。
2.集體協商簽訂集體合同是一種法律行為。其主要體現在:集體協商的雙方代表應依法產生,集體協商要依照法律程序進行,協商的內容要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的規定,協商雙方在協商過程中法律地位平等,依法享有權利,履行義務等。
3.集體協商集體合同的內容是特定的:集體協商談判是圍繞著勞動條件的改善和勞動關系處理原則展開的。在我國《勞動法》中對進行集體協商簽訂集體合同規定了五項內容: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集體合同規定》進一步擴大了集體協商的內容,包括女職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護、職業技能培訓、勞動合同管理、獎懲、裁員等共十一項,都屬于集體協商應該涉及的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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