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關系協調師教材之競業限制協議的相關規定
勞動關系協調師教材之競業限制協議的相關規定
1.競業限制的含義和性質
關于競業限制的性質,值得注意的是:(1)競業限制作為一種保密措施,旨在用人單位合法權益,但限制了勞動者的擇業自由。(2)競業限制義務是一種約定義務,而非法定義務。換言之,如果沒有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的約定,勞動者即使知悉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甚至負有保密義務,也不承擔競業限制義務。
2.競業限制義務主體的范圍 《勞動合同法》第24條第1款規定,競業限制的人員限于用人單位的高級管理人員、高級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
3.競業限制事項約定的限制,依據《勞動合同法》第24條的規定:
(1)對競業限制的范圍、地域的限制。其實質要件有:①生產、經營的產品或業務必須與原用人單位的產 品、業務同類。②與原用人單位“有競爭關系”。
(2)對競業限制期限的限制。《勞動合同法》第24條第2款規定,競業限制期限,不得超過2年。其起點應 當是勞動合同解除或終止之日,而不是發現勞動者有違反競業限制行為之日。
4.競業限制的補償
《勞動合同法》僅在第23條第2款作了如下限制:(1)只能在勞動合同解除或終止后支付,而不能在勞動合同解除或終止以前或當時支付;(2)應當在競業限制期內按月支付,這樣才足以保障勞動者不因競業限制而影響其常態的生存條件。
5.違反保密事項與競業限制條款的責任 《勞動合同法》第90條規定,勞動者違反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保密義務或者競業限制,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秳趧雍贤ā返?3條第2款中規定,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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