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關系協調師之勞動合同內容的相關知識
來源:德誠教育 發布時間:2014-11-07
勞動關系協調師之勞動合同內容的相關知識
(一)勞動合同必備條款的缺失責任
依據《勞動合同法》第81條的規定,用人單位提供的勞動合同文本未載明《勞動合同法》規定的勞動合同必備條款而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依合同原理,損害賠償因其請求權基礎不同,可分為違約賠償責任和締約過失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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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勞動合同約定勞動標準不明確的處理
依據《勞動合同法》第18條的規定,按照以下順序處理:(1)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就不明確的條款重新協商;(2)協商不成,若集體合同有相應規定的,適用集體合同的規定;(3)沒有集體合同或者集體合同未規定勞動報酬的,實行同工同酬;(4)沒有集體合同或者集體合同未規定勞動條件等標準的,適用國家有關規定。

(三)勞動合同的期限
勞動合同分為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
應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包括:1.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2.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3.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勞動合同》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4.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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