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關系協調師教材-商業秘密法律制度
來源:德誠教育 發布時間:2014-12-09
勞動關系協調師教材-商業秘密法律制度
1993年9月,由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中,對商業秘密作了以下界定:“指不為公眾所知悉、能為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并經權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由此看,商業秘密的本質是未公開的技術信息或者經營信息。(1)技術秘密。(2)經營秘密。

(1)以盜竊、利誘、脅迫和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取權利人的商業秘密;
(2)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權利人的商業秘密;
(3)與權利人有業務關系的單位和個人違反合同約定或者違反權利人保守商業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其掌握的權利人的商業秘密;
(4)權利人的職工違反合同約定或者違反權利人保守商業秘密的要求, 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權利人的商業秘密。
(1)認定是否構成侵權,必須首先依法確認商業秘密確實存在。
(2)行為主體可以是經營者,也可以是其他人。
(3)客觀上行為主體實際上侵犯他人商業秘密的行為。
(4)以非法手段獲取披露和使用他人商業秘密的行為已經或可能給權利人帶來損害后果。

工商管理機關一經確認被申請人有侵犯申請人商業秘密的行為,可責令被申請人停止銷售使用權利人商業秘密生產的產品,并根據《反不正當競爭法》相關規定,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并可以根據情節處以1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而對被申報人的侵權物品則可作以下處理:一是責令并監督侵權人將載有商業秘密的圖紙、軟件及其它有關資料返還權利人;二是監督侵權人銷毀使用權利人商業秘密生產的、流入市場將會造成商業秘密公開的產品,但權利人同意收購、銷售等其他處理方式的除外。
更多關于勞動關系協調師的知識內容請咨詢德誠教育(www.lvdonggx.com)——專注于公共營養師考試、人力資源管理師培訓、心理咨詢師資格、勞動關系協調師培訓等職業教育培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