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關系協調師-企業社會責任準則及其依據
來源:德誠教育 發布時間:2015-01-19
勞動關系協調師-企業社會責任準則及其依據
所謂“企業社會責任(Corporate social responsibility)”,是指在在市場經濟體制下,企業的責任除了為股東(stockholder)追求利潤外,也應該考慮相關利益人(stakeholder),即影響和受影響于企業行為的各方的利益。
(1)上世紀70年代世界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制訂了《跨國企業行動指南》,第一次以國際文書的形式確認了跨國公司應承擔的一些基本社會責任,也涉及國際勞工標準。
(2)國際勞工組織基于其獨特的三方結構(政府、雇主、工會代表),一直致力于探尋與跨國公司活動有關的社會政策。
(3) 1999年聯合國秘書長安南提出“全球契約”計劃迄今,推進企業社會責任正逐步成為聯合國的一項重要工作。
(4) 2003年聯合國人權委員會通過的《跨國公司和其他工商企業在人權方面的責任準則》,是在認定跨國公司對侵犯人權負有責任的道路上的一個里程碑。準則對跨國公司活動所涉及的國際法原則進行了一次全面的論述,所涉范圍涵蓋人權、人道主義法、國際勞工法、環境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反腐敗法等。
企業社會責任準則應該根據這些相關的國際公約和企業所在國法律法規制定,并遵守這些國際公約和相關國家的法律法規,履行相應義務,以此作為企業社會責任的底線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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