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關系協調師教材-勞動爭議訴訟案件的代理
勞動關系協調師教材-勞動爭議訴訟案件的代理
勞動爭議訴訟案件代理是指,在勞動爭議指在勞動爭議發生之后,通過協商等方式不能解決雙方爭議的焦點,則由其中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要求勞動人民法院做出相應的裁決時,企業的相關人員作為企業成為勞動訴訟案件的原告或者被被告人的一種代理的制度。
1.準確把握勞動爭議案件訴訟開始的時間。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五十條規定,當事人對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以外的其他勞動爭議案件的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期滿不起訴的,裁決書發生法律效力。
2.認真審查仲裁裁決書,以有針對性地提出代理意見。協調師在代理對仲裁裁決不服提起的訴訟案件時,首先應對仲裁裁決書進行審查,從程序和實體兩個方面審查。對程序審查時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1)查管轄,看爭議是否屬于作出裁決的機關受理;
(2)查主體,看裁決的爭議是否屬于勞動法調整的范圍;
(3)查時效,看當事人提起仲裁的時效是否超過法律規定;
(4)查爭議內容,看其裁決的糾紛是否屬于勞動權利義務爭議。
(1)查證據,看有無事實依據,除審查被告是否明確、訴訟請求是否合理外,應重點審查事實依據;
(2)查適用法律,看裁決機關所適用的國家法律、政策是否適當;
(3)查其裁決是否違背社會公共利益等。
(1)追索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不超過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十二個月金額的爭議;
(2)因執行國家的勞動標準在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等方面發生的爭議。
(1)適用法律、法規確有錯誤的;
(2)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無管轄權的;
(3)違反法定程序的;
(4)裁決所根據的證據是偽造的;
(5)對方當事人隱瞞了足以影響公正裁決的證據的;
(6)仲裁員在仲裁該案時有索賄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決行為的。
人民法院經組成合議庭審查核實裁決有前款規定情形之一的,應當裁定撤銷。
仲裁裁決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銷的,當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就該勞動爭議事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5.搜集相關的證據,并且積極做好相關工作。在勞動仲裁提起之后仲裁庭會要求提出申訴的一方提供相應的證據證明己方的要求,企業在積極應訴方面來說,要全面的收集證據,特別是平時的規章考勤之類的記錄是出庭作證的一個關鍵性的證據。我國民事訴訟法規定的舉證規則是誰主張誰舉證,但在勞動爭議訴訟中,很多情況適用舉證倒置,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因用人單位作出開除、除名、辭退、解除勞動合同、減少勞動報酬、計算勞動者工作年限等決定而發生的勞動爭議的,由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工資支付憑證、社保記錄、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考勤記錄也由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即是規定了因用人單位作出不利于勞動者的決定而發生爭議的勞動訴訟,由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在舉證過程中應注意盡可能選擇物證、書證等客觀證據,選擇證人時通常選擇無利害關系人,選擇員工作證時注意通常在職員工為單位作證效力較低,離職工為老勞動者作證效力較低。注意只有那些能夠證明自己狀子中的論點的書面證據,才能向法庭提出。應按照事先編寫好的證據目錄逐一列舉、宣讀證據,并分別說明各證據所要證明的事項。
7.重視企業規章制度的運用。雖然在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司法效力問題上,仍有爭議。但這并不妨礙在訴訟過程中主張規章制度以作為企業作出某種行為的依據。
人民法院對勞動爭議案件,依照《民事訴訟法》規定的訴訟程序進行審理。首先,由一審人民法院審理、判決。當事人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上訴,上一級法院的判決是終審判決,當事人不得再上訴。但可以提起再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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