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關系協調師技能-醫療期滿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確認及相關問題處理規則
來源:德誠教育 發布時間:2015-03-27
勞動關系協調師技能-醫療期滿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確認及相關問題處理規則
醫療期滿解除勞動合同是勞動合同法規定企業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法定條件之一。但應注意,企業依據該條規定解除與員工的勞動合同并非僅僅需要醫療期滿那么簡單,還要滿足一系列法律條件。根據勞動法、勞動合同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醫療期滿企業單方解除與員工的勞動合同需具備以下條件:
第一,提前三十日以通知員工本人或額外支付員工一個月工資。員工醫療期滿,企業通知員工解除勞動合同可在時間與金錢中做出選擇,或者提前三十天將解除勞動合同的意向通知員工本人,或者以該員工一個月的工資作為代通知金。值得注意的是,作為代通知金的工資應是指解除勞動合同前一個月的全月工資,包含補貼、補助等列入工資總額的部分,而不是有些企業所認為的基本工資;
第二,通知員工解除勞動合同意向的形式為書面。實踐中,有的企業通過電話、面談等形式將解除勞動合同的意向告知員工。這種做法不但與法律規定相悖,更為企業日后在處理與相關員工的爭議埋下了隱患。試想,一旦員工日后追究企業責任,若企業無法拿出經過員工確認的書面證據,企業將在勞動爭議處理過程中處于極為不利的局面。因此,企業最好以“解除勞動合同告知函”等形式與員工進行書面溝通,并注意留存員工簽收的材料,從而為日后解決有關勞動爭議未雨綢繆;
第三,醫療期滿解除勞動合同時員工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企業另行安排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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