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關系協調師教材:用人單位變動與勞動合同承繼的關系
來源:德誠教育 發布時間:2014-11-07
勞動關系協調師教材:用人單位變動與勞動合同承繼的關系
1. 用人單位非組織實體變動。此種情形下,用人單位組織實體仍然存續,與勞動者的勞動力相結合的生產 資料仍然歸屬于原組織實體,故其履行勞動合同的能力仍然存續。故依據《勞動合同法》第33條規定,用人單位變更名稱、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者投資人等事項,不影響勞動合同的履行。用人單位在進行相關變更登記后,應當主動、及時修改勞動合同當事人條款中用人單位相關信息。這屬于勞動合同的附隨義務。

2. 用人單位組織實體變動。又可分為兩種情形:一是全部或部分勞動者被其他用人單位接受,勞動者愿意 與接受單位建立勞動關系的,原用人單位、接受單位、勞動者三方必須簽訂接收協議;接受單位可以依據接受協議與勞動者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接受協議必須對勞動者在原用人單位的工齡作出處理,約定勞動者在原用人單位的工齡不計算為接受單位連續工齡的,原用人單位應當發給經濟補償金。二是勞動者未被其他單位接受或者勞動者不愿和接收單位簽訂勞動合同,原用人單位可以與其解除勞動合同,并按 規定發給經濟補償金。《勞動合同法》第34條規定,用人單位發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況,原勞動合同繼續有效,勞動合同由承繼其權利義務的用人單位繼續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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